2013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于1月11日-12日在北京举行。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光在会上表示,对于商事争议案件,相对性是显而易见的。妥当性的裁决结果应当是商事争议案件应有之道。商事争议案件解决是双方利益问题。是经济繁荣与创新的另外一种路径。
以下为文字实录:
杨光:很巧,我和蒋律师主题相呼应。我是作为律师每年代理案件,代理很多在这方面,我们曾经代理最大案件标底是55个亿。作为仲裁员,每年作为首裁或者边裁,每年裁决几十个案子。在这里边我特别体会法官裁决思维和仲裁员裁决思维到底有什么差异。
今天我从一个案子开始讲起。这个案子的话,网上大家可以找到,就是安信信托(600816,股吧)诉昆山案。时间关系我不做过多讲述。这次杂志上我写篇文章对这个案子有一个概述。
这个是项目的交易结构,这个项目交易结构的话,是一个商业安排,大家知道信托本身,信托的起源,是在当时因果起源的,起源的时候由于当时土地的流转和转让制度,和司法裁决有冲突。
这是这个案子法院裁决,当时起诉的时候,法院定性为营业信托的纠纷。最终法院保护了因为信托贷款的抵押权。关于这个判决结果,对于信托行业是有期待差距的。我觉得已经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了。它这个案子解决了三个问题。
1、尊重交易各方的协议安排,与法律规定冲突的问题。因为这个交易安排的话,是营业信托纠纷,和信托贷款。这案子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并没有因为否认信托贷款而否认。
2、这个案子很简单就是一个融资,这么多合同就是一个融资。
3、尊重行业惯例与适用法律的冲突问题。
如果仲裁裁决是会是什么样的结果?我们知道,在诉讼和仲裁有很多差异,案件受理原因,当事人双方赋予仲裁员一种权利,这是最大的差异。你协议选择了仲裁。最终诉讼和仲裁最大的差异。下面也会围绕这两方面差异进行展开。
如果安信信托选择仲裁的话,可能尘埃落定更快。也可能会出现与这个行业更契合的裁决结果。也可能像蒋律师说的那样。一般和例外的差异。
诉讼和仲裁选择取向,公正性或妥当性。
讲公平性我总是有一些不同想法和看法。公正性是比较宽泛的概念,对于商事争议案件,相对性是显而易见的。妥当性的裁决结果应当是商事争议案件应有之道。商事争议案件解决是双方利益问题。是经济繁荣与创新的另外一种路径。
我们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结果上形成差异的原因分析,我觉得差距的根源就仲裁保密性。差距有三点。
1、就是仲裁个案权衡与法院判决公开性考量。仲裁的个案权衡是指仲裁的不公开审理,这决定了仲裁裁定结果更加个案差异。由个案差异,使个案裁决空间根据个案具体情形而发生变化,或有所拓展。理解这种特点,可以促使交易主题,安排交易条款时,尽可能个性化、具像化和预期化。这样在发生争议的时候,仲裁结果更容易满足交易主题的预期,满足协议的目的和安排。由于仲裁个案没有相互的比较,所以关注个案之间的共同性少一些,关注个案的特殊性多了一些。
判决的公开性导致诉讼强调是在纠纷事件以后,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一致性稳定性,通过预测判决结果。
2、可检测性不同,仲裁案件中因为一裁多局。在案件审理的时候,仲裁员会注意程序的争议,同时更加关注听审过程中争议各方对证据开始背后可能蕴含真实性的探究。可能更探究这种真相更强。所以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可能不同。
法院判决的案件,经过上一级法院的检测,各级法院,而客观事实如果无法作证的话,也就无法形成,因此,法律审理案件,必须依靠证据支撑,否则不能定案。
3、仲裁案件可能更有条件去体现法律的包容性。在仲裁案件中,仲裁厅更多关注法律柔性一面,而诉讼案件中,法律的适用刚性则较强。
可能仲裁性裁决更为宽容一些,但是在诉讼案件中,法律的适用刚性则较强。对于发觉提出事实认定,因此,对于诉讼而言,包容性有时候义务着一致性的抵抗,这种法律包容性与刚性的对抗,契合的可能是交易目的,损害的可能是司法的公正性。
我们想在经济实践中,还是先考察特定资产收益权,满足金融机构合规要求。
这个司法裁决和仲裁裁决的差异,这个差异我想不会是一成不变的,人们实践和认知总会越来越趋于妥当。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