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华侨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湛江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暂行)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凡投资者在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广州(湛江)产业转移园、湛江奋勇经济区(奋勇华侨农场)、临港工业园区范围内新建的工业、商贸、旅游、金融等项目,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上述区域内的,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扶持政策。

二、鼓励投资导向

第二条鼓励发展“五大”、“五新”、“五特”产业,即大钢铁、大石化、大纸业、大旅游、大物流等“五大”产业;新海洋、新能源、新电子、新医药、新材料等“五新”产业;特色农业、特色家具、特色家电、特色食品、特色文化等“五特”产业。扶持税收贡献大的项目优先发展。

三、财税扶持政策

第三条对工业项目的扶持:

1.新建工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年创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后3年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对于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连续5年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安排给企业的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在下一年度安排给企业。

2.新建工业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内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1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外商投资新建工业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内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2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安排给企业的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在下一年度安排给企业。

3.鼓励各辖区、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依法开发土地发展工业,对连片开发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建设标准厂房自行招商的:

(1)项目业主单位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国库后,按政策扣除上缴部分和土地出让金业务费后,全额安排给园区(聚集区)管理机构用于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投入。

(2)除省级产业转移园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由项目业主单位全额缴交,扣除4%的征收手续费后,市财政将余额的50%安排给园区(聚集区)管理机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3)连片开发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资金,由园区(聚集区)管理机构用于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招商和完善基础设施。

(4)对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和落户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项目,园区(聚集区)管理机构可在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厂房租金以及相关规费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四条对商贸流通项目的扶持:

1.凡国内外大型企业以及有影响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来湛江市依法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业务处理中心、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分销中心等项目,优先安排进驻规划建设的对应集聚区,经认定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2.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对于集团化经营的现代服务企业在组建集团资格、工商登记手续、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

3.从2011年起连续5年,对在湛江市实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商贸流通项目,市财政按其投入营运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五条对旅游项目的扶持:

旅游项目包括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酒店、旅行社、旅游车船、休闲康体文化娱乐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旅游项目。

新建旅游项目,投产三年内按企业缴交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再生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比照该企业营业税缴交本市留成部分,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安排80%、50%、30%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在下一年度安排给企业。

第六条对金融项目的扶持:

金融机构指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信托投资等机构。对新进驻市区的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助:

1.在市区设立总部的,按注册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最低补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在湛江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信托投资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2.在市区设立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地区总部、业务总部是指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信托投资等机构的分公司〈分行〉法人和非法人机构)。

3.对在市区设立的证券、期货营业部、保险中心支公司,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在市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在市区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七条对新进驻市区的工业、商贸企业,特别是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符合国家、省、市财政扶持政策的,在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平台建设和相应专项等方面优先推荐安排申报专项资金扶持。

第八条对市和区引进落户市区的项目,税收分成方式按现行市对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执行。若财政体制有调整,则税收分成方式相应调整;区与区之间转移的项目,由两区协商解决。

第九条鼓励企业上市,对总部设在湛江市的新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十条新增的农业项目参照第三条办法执行。

四、规费政策

第十一条凡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未经国家和省批准,且没有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强制性培训收费)的各类强制性培训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从立项到投产期间,涉及环境、建设等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企业办理有关咨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物价部门批准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三条对进入省级产业转移园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广东省省级产业转移园的相关政策(粤价〔2009〕151号文)和时限执行:免缴第一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14项(见附件1);应缴交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省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对进入省级产业转移园的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粤价〔2009〕176号文的规定和时限执行:减半征收(上限收费标准减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8项(见附件2);应缴交的其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收费标准省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对商贸物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原则上按下限额度收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对引进内外资牵线搭桥起到关键作用的第一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是指引荐并促成投资者在湛江市区域内兴办投资项目的组织、机构或个人〈不含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六个分局的工作人员〉),视引进项目的直接投资额和税收贡献大小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标准。

对引进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10万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给予奖励10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2.奖励资金来源。

对第一引资人引进项目落户市区的,奖励资金由市和区按市区财政管理体制中税收分成比例分别负担;对市引进项目落户县(市)的,由县(市)负担。

奖励的条件、申报程序和奖金兑现的具体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六、土地政策

第十七条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执行国家规定的出让价格最低控制标准,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投资规模大、税率高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十八条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十九条对符合产业转移园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用地集约度高的工业项目,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第二十条大力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对民企招商的龙头民企项目和关键突破项目,由各地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指标;对符合省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度高的民企工业项目,以及列入《广东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目录》的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七、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一站式”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相关业务窗口,为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置业办理各种证照和手续。

第二十二条“一条龙”审批。对进入湛江市的企业,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办事和“并联审批”服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在市区级审批权限内,2至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全过程”服务。市设立的钢铁配套产业、石化配套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和国企等六个招商分局按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相关工作,代理办理相关手续,为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对进入产业转移园及工业园区内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该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后的全程跟踪服务工作。

八、其他

第二十四条重大项目根据投资额和税收贡献大小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参照本优惠政策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5年。

第二十七条本优惠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